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11月5日实施 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11月5日实施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11月5日实施

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11月5日实施

根据中国人大网最新消息,今天下午(2017年11月4日)的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第四版《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予以公布

11月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取消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可,职业病诊断无须3人以上集体诊断。

后面附有新法全文。

新法还保留了两个资质的认可,一是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二是职业病诊断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原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原内容: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第四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三)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原内容为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罚则]

新法全文已上传到ata官方网站:www.ata-intl.org,有需要的可以去自行下载。

也可以通过左下角的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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